美好證違反證交法等規定,遭處罰鍰72萬元
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2月2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好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之5第1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美好證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有受理非特定自然人客戶以電話未限價指示方式委託買賣與受理客戶以非屬法令規範之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及錄製不實電話錄音紀錄、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對臨時動議事項全權委託、董事會議事項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未說明利害關係且未於議事錄記載、對涉及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董事自身利害關係等事項未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而逕提報董事會決議、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表對客戶地域與職行業風險評估項目未依本會相關防制洗錢法令辦理等缺失,顯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等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美好證券新臺幣72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