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聯-KY海外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債完成訂價,每股轉換價格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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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貿聯-KY公告本公司發行海外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1.事實發生日:111/01/05 2.公司名稱:BizLink Holding Inc.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第四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依規定辦理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7843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 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1)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125,000,000元。 (2)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 (3)發行價格:按面額100%發行。 (4)預定發行日期:111年1月12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本公司債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本公司應於到期日,按本公司債面額之107.76%,以美金將本公司債贖回。到期日:116年1月12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1)發行公司名稱:貿聯控股公司 (以下簡稱「貿聯」或「發行公司」或「本公司」)。 (2)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辦法: (a)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分別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當日,要求發行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1.50%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即以債券面額之104.59%),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b) 若貿聯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為1.50%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以下簡稱「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c) 若發行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d) 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發行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發行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債。 (3)發行公司之提前贖回權:發行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公司債: (a) 於本債券發行之日起屆滿3年之翌日至到期日前,如發行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依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30個營業日中有20個交易日,均達當日適用的提前贖回金額除以本債券轉換比率(定義如下)後之130%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份本債券。 (b)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或被買回並註銷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c) 因中華民國或英屬開曼群島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發行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4)轉換: (a) 轉換標的貿聯新發行之普通股(以下簡稱「普通股」)。 (b) 轉換程序 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時,應依受託契約之規定檢附轉換通知書及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或英屬開曼群島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證明後,經由中華民國境外之轉換代理人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申請。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發行公司之債券持有人申請將本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發行公司應於受理轉換請求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普通股予行使轉換權之債券持有人;如本債券持有人未開立集保帳戶,則發行公司將待本債券持有人開立集保帳戶後,再進行交付普通股之相關程序。前述有關中華民國轉換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之法令辦理。前項所稱之營業日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日。 (c) 轉換期間 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不含發行日),至到期日前10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隨時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 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i) 依中華民國法律停止過戶之期間,包括於貿聯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ii) 若貿聯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貿聯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iii) 如貿聯辦理減資者,自貿聯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iv) 其他依中華民國或英屬開曼群島法令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法令後辦理。 (d)轉換價格 本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300元。 (轉換價格所用之轉換匯率為美金:新台幣=1: 27.625)。 (e)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公司債發行後,若發行公司有股權稀釋或其他受託契約規定之相類似情形時,轉換價格應依據市場反稀釋慣例調整之。相關價格調整應按本公司債公開說明書及/或受託契約之規定及公式定之。 (5)準據法: 本債券之發行、管理及相關手續係以美國紐約州法為準據法。惟本債券發行之核准及轉換權利之行使係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並受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 (6)承銷機構及其他有關機構名單: 海外主辦承銷商:瑞士銀行香港分行 國外協辦承銷商:瑞士銀行香港分行 國內送件承銷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託人: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代理還本付息及轉換機構: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劃:支應海外購料之資金需求。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全部按發行後轉換價格轉換為普通股,如全數轉換,則原股東股權之稀釋比率約為7.73%,其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例效果尚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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