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裕接獲臺南地院駁回公司所提禁止精奕興業新任董監事行使職權等定暫時狀態聲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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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永裕-113/8/7重訊補充說明-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本公司提出禁止精奕興業(股)公司新任董監事行使職權及禁止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定暫時狀態聲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裕達投資有限公司、宇程投資有限公司 相對人: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霖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皇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欽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共計9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裁全字第3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8/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精奕公司過半數股東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共同召開股東臨時會,並進行董監事之全面改選,選出之新任董事隨即召開新任第一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等。由於本公司及宇程投資有限公司反對章程修正案及反對違法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議案,而未出席該次股東臨時會;聲請人裕達投資有限公司雖出席該次股東臨時會但表明異議而未參與投票。 嗣因本公司認該次股東臨時會未於召集通知載明該次股東會應選董監事人數,而係於股東會現場始告知應選人數,將使股東無法依應選人數評估投票規劃,進而可能影響董監事選舉結果,從而與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為保護少數股東權益之立法意旨不符,則有同法第189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之嫌。」此有經濟部經商字第10602403710號函意旨可稽,是公司如採非固定數額董監事,股東會召集權人若提案全面改選時,應於召集通知中載明該次股東會應選人數,否則即有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之違法。故此,此次股東臨時會涉及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本公司與裕達投資有限公司及宇程投資有限公司等股東共同依公司法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共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之聲請。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裁全字第31號裁定聲請駁回,理由略為:若使相對人等行使董監職權,並未對聲請人有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發生之情形。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已說明如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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