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算是指在基金的信託契約終止後,將基金的淨資產價值變現並分配給受益人的行為。一般基金的信託契約,除了契約本身明定存續期間到期須終止信託契約外,尚規定契約三方(受益人、經理公司、保管機構)或因市場狀況、經營不善等因素,由主管機關命令或契約三方決議終止基金的信託契約,並且在信託契約終止後必須對基金進行清算。
常見的基金清算案例,多半是因為基金淨資產價值在一定期間內(例如:連續30個營業日)未達一定之規模(國內基金通常為2億台幣;海外基金通常為400萬美元),相對使得基金受益人必須負擔較高的投資成本;同時基金經理公司也無法以較具經濟規模的方式來管理基金,因而終止契約並進行清算。另一種常見基金會進行清算的案例是基金本身的信託契約規定的存續期間到期,因而終止契約進行清算。這種情形常見於保本型或類似的基金商品以固定年限預計實現的利息收入從事高財務槓桿的投資,待年限到期利息收入實現後,基金的存續期間也同時到期而終止。
基金進行清算的流程大致可分為下列步驟:(1)了結現務、(2)處分資產、(3)收取債權並清償債務、(4)分配剩餘財產。並以資產價值極大化為處分資產原則。
實務上基金依規定宣告信託契約終止時,但在基金清算之範圍內,信託契約仍屬有效。也就是說在進行清算前的一段特定期間,信託契約仍然有其效力,基金仍然須依照投資組合淨資產價值計算單位淨值,並開放投資人依契約規定申購、贖回。當一般投資人買的基金如果面臨清算的情形,可以選擇在契約仍有效時依照基金淨值贖回,或者是等契約終止並完成清算後,依每單位可分配到的金額取回等兩種方式。投資人的權益在信託契約的規範下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只是投資人選擇因應方式的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影響。
舉例來說,國內股市下半年跌跌不休的走勢,至9月底止,國內基金約有15檔規模已經達新台幣2億元的清算門檻邊緣(如附表),而未來的股市行情似乎仍將呈現空頭走勢,如果這些基金的規模無法在未來30個營業日中重新站上2億元以上,相信在年底時將會有不少基金受益人得面對基金清算情況。此時如果基金受益人選擇在清算後在取回可分配資產可能比較不利,主要因清算處分資產時,空頭市場較難符合資產極大化的處分原則,清算後可分配之資產相對較少,受益人趁契約終止前贖回似乎比較有利。如果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包含了所謂的地雷股、地雷債,除了有處分資產的問題外,還會因債權與債務的處理使得清算期間拉長,分配清算資產的時間也受到影響。
即將達到清算門檻的基金
基金名稱 |
9月底規模 |
基金名稱 |
9月底規模 |
基金名稱 |
9月底規模 |
國際祥龍 |
4587萬 |
荷銀安泰 |
2.19億 |
德信大富 |
1.92億 |
中信和豐 |
7366萬 |
元富大中華 |
2.84億 |
金鼎精銳 |
2.04億 |
友邦巨航 |
1484萬 |
新光寶典 |
2.58億 |
金鼎行動 |
1.91億元 |
荷銀店頭 |
1.71億元 |
聯合創世紀 |
2.72億元 |
金鼎概念 |
1.92億元 |
荷銀中小 |
2.59億元 |
荷銀精選 |
2.19億元 |
有京華台資 |
2億 |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9月份基金規模統計
一般人認為基金是不是發生問題才會進行清算?其實也不盡然。例如前述基金信託契約本身約定基金的存續期間到期就必須終止契約進行清算,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受益人若希望基金可以繼續營運,可以透過受益人大會修改信託契約中的基金存續期間。基金清算的原因很多,投資人可以了解其原因,除了選擇較有利的因應方式外,也可以檢視並調整當初的投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