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依據
商業會計法修正案於05/2006立法院會期三讀通過,刪除「紅利」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規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03/03/2006修正)第73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及減少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金管會)得退回其案件:
四、申報盈餘轉作資本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四)
上市或上櫃公司員工紅利以現金支付及配發新股依市價計算之合計總額高於本期稅後純益之50%,或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彌補虧損後餘額)
之50%。
前項第四款第四目所稱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
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實施日期
為了與國際接軌,金管會公佈自2008年開始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
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應自編製1Q08財務報告起適用;非曆年制之公司,則應自會計年度開始日在01/01/2008以後的財務報表適用。
企業應於期中報告估列員工分紅金額
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得以截至當期止之稅後淨利乘上公司章程所定之成數估列員工分紅金額。
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費用化金額。
若員工分紅金額係採區間制,則必須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金額做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估列依據,且各期估列方法應一致採用;若各期估列方法有不一致的狀況,應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不一致之原因。
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後之員工紅利金額與原估列金額有差異時之處理方式
財務報告期後,若董事會決議之金額與原估列金額有重大差異時,其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重編財務報告之標準者(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或實收資本額5%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
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時,通常先承認年度財務報告案,再通過盈餘分配案,若盈餘分配案決議員工紅利之金額,與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所估列金額有差異者,其差異金額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不影響原已承認之財務報告案。
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員工紅利設算
對企業而言員工紅利為定額概念
自2008年起,不論員工分紅是採用現金發放或以配發股票方式,都必須以市價列為公司費用。
基本上,員工分紅是根據公司章程訂定分配的成數,以稅後盈餘作為分配基礎,它其實是一種定額概念。
因此,員工分紅採配發股票之部分,乃是先決定金額,再按股票市價決定能發放給員工的股數。
員工獲配股數之計算基礎
原規定:金管會在03/2007發布的解釋令,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計算發放員工股票股數之基礎,以股東會前一日收盤價為準。
新規定:但因如果以股東會前一天收盤價計算發放股數,股東會議事手冊將來不及把員工分紅及盈餘轉增資確實股數印上,考量外資法人必須向外國總公司呈報,作業流程可能來不及,外資對於盈餘分配的不確定,也可能在股東會上投下反對票,屆時上市櫃公司在發放股利時程會受到延誤。所以金管會於09/2007又修改為前一年度最後一天收盤價為基準。
以2006年獲利試算,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對企業獲利的影響
若以(2006年度員工配股張數*12/31/2006股價)為員工分紅費用化金額,則2006年度電子產業員工配股費用化金額為149,371,664,250元、非電子產業員工配股費用化金額為8,779,312,050元、全體上市櫃企業員工配股費用化金額為158,150,976,300元,其對2006年稅後淨利影響度如下表:
以新制設算對2006年獲利影響-依EPS排序
以新制設算對2006年獲利影響-依配股張數排序
以新制設算對2006年獲利影響-依佔EPS比重排序
以2006年獲利試算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對企業獲利的影響--小結
若以(2006年度員工配股張數*12/31/2006股價)為員工分紅費用化金額,其佔2006年度全體上市櫃企業稅後淨利比例為13.93%,其中電子產業員工分紅費用佔電子業稅後淨利比重達20.11%、非電子業員工分紅費用佔非電子業稅後淨利比重為2.24%,顯見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於2008年開始施行之後,電子產業獲利受衝擊程度較大。
在2008年員工分紅費用化上路之後,因員工紅利以現金支付及配發新股依市價計算之合計總額,若高於本期稅後純益之50%將會影響公司未來增減資,所以預期往後員工分紅的市值逾稅後純益50%的情況將不易出現。
相關配套措施(1)財會及稅會一致企業不再兩頭虧
財政部決定,自2008年起,企業以盈餘配股作為員工分紅的獎酬方式,配發的股票按公平市價列為費用的財務會計原則,也可以移植到企業報稅時用。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致化後,企業配發員工分紅股票以市價列為公司費用,企業獲利雖然將遭稀釋,惟在另一方面,員工分紅費用亦具降低所得稅負擔效果,企業不致兩頭虧。
此外,為降低員工分紅費用化對企業造成之衝擊,並達激勵員工及留住人才之目的,金管會修訂相關法規,並提出下列因應方式:
1.員工認股憑證制度
2.修訂庫藏股票制度
未來企業若要以員工認股權或庫藏股給員工,價格可以低於當天收盤價或低於平均買進成本,但必須明訂於公司章程且經股東會通過後,才可以施行。此外,發行低於市價認股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高於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低於平均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亦不得高於公司已發行股份5%。
相關配套措施(2)--員工認股憑證制度
現行規定:員工認股權價格不能低於當天收盤價。
員工須持有認股憑證後二年,才能執行權利;所以前景好、體質佳的公司,員工預期公司未來股價可望上升的情況下,以「認股憑證加部分現金」的模式,將會是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企業可能積極採用獎酬員工的替代方法之一。
為使企業彈性運用員工認股憑證,以達激勵員工目的,日前已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企業得經股東會決議以低於發行日之市價或每股淨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在費用的認列上則是在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後逐年攤提。
相關配套措施(3)--修訂庫藏股票制度
現行規定:庫藏股價格不能低於平均買進成本。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及增訂第10 條之1
修正案,放寬現行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訂定轉讓辦法當日該股票之收盤價格的限制。公司買回庫藏股票得經最近一期股東會決議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9/2007解釋令解釋,企業轉讓庫藏股票給員工,以及員工認購現金增資的股票,都是獎酬員工,所以從01/01/2008起要「費用化」。公司在給予日認列成本費用,而給予日為董事會決議日。
對此,財政部已發佈課稅解釋令,當公司董事會決議以庫藏股票低於市價讓員工認購,作為酬勞,則董事會決議日為給予日,以當天股票收盤價列為公司的費用,減除所得,免課營所稅。
企業未來可能的因應之道
自01/01/2008開始施行員工分紅以公平市價列為企業費用新制,此將對企業稅後獲利及每股盈餘有所衝擊。特別是高股價公司之員工,由於員工分紅總額固定,股價愈高,則員工獲配股數愈低,員工實質所得變相降低,此對向來以配股來吸引人才的台灣企業而言,一方面未了避免新制對公司損益衝擊過大,另方面亦要能使員工實質所得不至於較新制施行之前大幅減少以留住優秀人才,企業未來可能採行因應之道包括如下:
一、調高員工薪資
二、員工分紅改多發現金、少配股票。
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三、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四、大股東以其股票信託方式酬勞員工
五、將部門分割出去成立子公司
七、發行限制型股票
調高員工薪資
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開始實施後,對市價高於面額的多數企業而言,其員工獲配股數將降低,導致員工實質薪資所得變相下滑。
上市櫃公司為了彌補員工實質所得縮減,未來普遍將採取調高薪資的動作,以期縮小新制施行之後員工實質薪資所得的落差。
目前包括矽品、瑞昱、大立光、茂達、晶電等,皆有採用調高員工薪資的方式作為因應,此舉將進一步壓低企業營業利益率。
多發現金少配股票
一方面未了避免新制對公司損益衝擊過大,另方面亦要能使員工實質所得不至於較新制施行之前大幅減少以留住優秀人才,企業可能傾向減少員工分紅股票之發放,而改變為在依章程所訂之員工分紅比率或範圍所計算之金額下,多發現金,少發股票。
目前預計採用此一方式者有聯電、日月光、矽品等公司。此舉將進一步壓低企業營業利益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須持有認股憑證後二年,才能執行權利;所以前景好、體質佳的公司,員工預期公司未來股價可望上升的情況下,以「認股憑證加部分現金」的模式,將會是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企業可能積極採用獎酬員工的替代方法之一。
為使企業彈性運用員工認股憑證,以達激勵員工目的,日前政策面已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企業得經股東會決議以低於發行日之市價或每股淨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自2008年起,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將與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會計影響類似,公司在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後逐年提列費用,此舉將壓低企業獲利。
另就員工課稅層面而言,若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購價為20元,兩年後執行日當天的收盤價為30元,員工必須將此10元的差額列為個人其他所得申報,未來將持股出售時,則屬於證交所得,目前免稅,如有損失,也不得列報扣除。
目前預計採用此一方式的公司有日月光、台達電等。
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公司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修改章程,得以低於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當公司董事會決議以庫藏股票低於市價讓員工認購,作為酬勞,則董事會決議日為給予日,以當天股票收盤價列為公司的費用,減除所得,此舉將壓低企業獲利。
就員工個人課稅層面而言,該認購價之價差,猶如公司對員工之補貼款,將被視為所得來課稅。
目前預計以買回庫藏股轉讓於員工的公司包括南電、泰林等。
大股東以其股票信託方式酬勞員工
在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除了企業本身外,企業股東移轉其所持有該企業之權益商品,予提供企業商品或勞務者(包括員工);或企業之母公司或聯屬公司移轉本身之權益商品,予提供企業商品或勞務者,相關會計處理及財報揭露,均必須按公報規範處理。
目前鴻海、華碩的大股東皆有以股票信託孳息的方式酬勞員工。但是若有證據顯示,權益商品之交付,是沒有對價、沒有條件的贈與,並非以換取勞務為目的,就不受39號公報規範。
將部門分割出去成立子公司
為了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施行之後,員工獲配股數下降而導致員工實質薪資所得減少,進而導致員工集體跳槽效應,部分IC設計公司將會利用企業分割方式,將某產品部門獨立出去成為一家新的子公司,員工則領取新的子公司的股票分紅。
雖然子公司配發股票予員工仍要費用化,但因子公司尚未上市,所以費用化基準價格適用淨值,對企業而言,負擔相對較輕;子公司正因尚未上市掛牌,員工對公司的未來亦有所期待,也有助提升母公司員工的向心力。過去聯電、凌陽等皆採此一模式。
發行限制型股票
「限制性股票」常見的有下面二種:
一、員工進公司時,公司先發給股票,但限制員工須在一段時間後才能出售。
二、公司與員工約定,須達一定績效時才發給員工股票。
限制性股票具有與員工認股權相同的優點,包括具有費用攤提往後遞延的效果、因員工處分限制性股票有時間落差、具有留住員工的效果、若員工中途離職,公司過去攤提的費用將可以回沖等。
就執行層面而言,由於在目前現有的法令中,員工分紅入股不能限制出售時間,但現金增資與認股憑證可以限制。因此,如果要實施「限制性股票」制度,相關法令還有待配合修正。
員工所得之課稅方式
在12/31/2009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之前,員工分紅面額部份列員工薪資所得;配發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全年收入超過600萬元者,則需加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
12/31/2009之後,促產條例修法方向:員工獲配之股票,將按市價課徵綜所稅(目前按面額課徵綜所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修正案目前正計畫將現行員工分紅配股係按「面額」計算所得課稅之方式,改為按市價之8折計算所得課稅。上市櫃公司擬以配股發放日前一個月均價為基準,未上市櫃公司則以配股發放日的淨值為準。截至目前為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修正案尚未完成三讀。)
結論
為了與國際接軌,台灣自2008年開始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不論員工分紅採現金發放或以配發股票方式,員工分紅都必須以市價列為公司費用。自1Q08起,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即須估列員工分紅金額,認列為費用。
基本上,員工分紅是根據公司章程訂定分配的成數,以稅後盈餘作為分配基礎,它其實是一種定額概念。因此,員工分紅採配發股票之部分,乃是先決定金額,再按股票市價決定能發放給員工的股數,股價愈高,則員工獲配股數愈低,員工實質所得變相降低,此對向來以配股來吸引人才的台灣企業而言,一方面未了避免新制對公司損益衝擊過大,另方面亦要能使員工實質所得不至於較新制施行之前大幅減少以留住優秀人才,著實面臨兩難。
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政府當局亦有配套措施出爐,包括財會及稅會一致,企業配發員工分紅股票以市價列為公司費用,企業獲利雖然將遭稀釋,惟在另一方面,員工分紅費用亦具降低所得稅負擔效果,企業不致兩頭虧;此外,未來企業若要以員工認股權或庫藏股給員工,價格可以低於當天收盤價或低於平均買進成本,但必須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且必須明訂於公司章程。
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企業未來可能採行因應之道包括調高員工薪資、員工分紅改多發現金/少配股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大股東以其股票信託方式酬勞員工、將部門分割出去成立子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等,惟大部分因應措施仍不免增加企業營業費用、降低企業獲利。
若以(2006年度員工配股張數*12/31/2006股價)為員工分紅費用化金額,其佔2006年度全體上市櫃企業稅後淨利比例為13.93%,其中電子產業員工分紅費用佔電子業稅後淨利比重達20.11%
、非電子業員工分紅費用佔非電子業稅後淨利比重為2.24%,顯見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於2008年開始施行之後,電子產業獲利受衝擊程度較大。
過去,由於員工分紅不計入費用,造成許多企業員工分紅大舉侵蝕獲利,但財務報表並未顯現出來;未來新制施行之後,可透過制度明確規範,預期員工分紅佔獲利比重將明顯降低,對股東應屬有利。
在新制實施之後,公司將因獲利降低而使得本益比往上提升。然此一議題自2Q06以來已延續多時,預期在經過市場逐漸消化,2008年新制上路後對股價的衝擊可望逐漸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