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算是否會影響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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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27 16:40
(專題文章 提供)
本文由元大投信提供
市場上常可看到「新基金」一檔接一檔地募集,新的基金不斷成立,但相形下卻很少聽過「基金清算」。究竟基金清算是怎麼一回事?基金一旦遭到清算,是否受益人的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
信託契約何時會終止?
國內基金由於係採「契約制」,故基金之存續係由信託契約來決定。而信託契約之主體有三方:基金經理公司(即投信公司)、保管機構及受益人。因此基金之存續也取決於契約主體任一方發生重大事件或做成之重大決議,當符合信託契約之規定時,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該基金即告終止。究竟當發生哪些狀況時,得構成終止契約的條件呢?依照制式信託的規定,當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得經證期會核准後終止契約:
一、 基金存續期間屆滿者。 二、 證期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 三、 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該基金顯然不善,依證期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四、 保管機構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該基金顯然不善,依證期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五、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六、 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貳億元者,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保管機構及證期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七、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基金規模(即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保管機構及證期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八、 受益人大會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九、 受益人大會之決議,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合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兩年前,法華理農投信即因為發生東港信合社3.6億元定存遭大股東挪用事件,而被證期會勒令停業,當時旗下尚有四檔基金,雖然符合契約所訂之第二項規定可以直接將基金終止,證期會也曾就是否直接將基金清算一事進行廣泛評估,最後決定依照第三項規定:「經理公司因解散…,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讓這四檔基金得以繼續存續,而直接由證期會經與投信公司協調後任命幾家信譽良好的投信,接管法華理農旗下四檔基金,包括保誠、元富、及元大,同時也由保管銀行概括承受帳面損失。而原受益人的權益也因此獲得充分保障。
基金遭清算對受益人有何影響?
基金投資的風險,除了投資風險,還有信用風險。如前所述,法華理農事件,使受益人體認到慎選投信公司的重要性。雖然,在證期會的層層把關下,即使基金公司倒閉這類重大事件發生,投資人的權益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可見,基金若因其它一般原因而終止時,投資人的權益都已經保障無虞。惟,一旦發生信用倒閉,勢必歷經官司訴訟等冗長過程,無法立刻獲得賠償,因此,在買基金之前,投資人仍宜貨比三家,睜大眼睛,為自己的辛苦血汗錢挑個可靠的投信公司來落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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