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 論:
在加入WTO後,就銀行業而言,將進一步放寬外商銀行來台設立辦事處及分行設立標準與限制。就保險業來說,則將開放外國相互保險公司在台設公司,並允許外人以合資方式在台設立保險公司,外資也可以從事再保險、保險仲介與附屬服務業項目。因此國內業者勢必提升金融商品的服務品質與新產品的開發,以迎接外資的挑戰,並創造機遇。
在進入WTO後,以目前的經濟情勢觀察相對有利的金融股可以理財能力與產品交叉銷售潛能較佳的中信銀、華信銀為考量,而北銀則擁有彩券發行權,彩券只要設計上有吸引力,景氣不佳時,並不能阻擋人們購買一個『希望』的衝動,不但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且能拓展其相關理財通路,富邦銀則可因與花旗銀行策略聯盟而能降低外商為國內金融業所帶來的衝擊。而壽險方面,表現穩定,國內規模最大的國壽則相對有魅力並較能適應外來的衝擊。
我國加入WTO之承諾:
在WTO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追求漸近式自由化、透明化與公平競爭等基本原則下我國在金融業所做相關的承諾主要架構在服務業貿易的大項下,即WTO下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我國承諾分為水平承諾〈即服務業所涉共同事項之承諾〉及特定服務業之承諾。
在水平承諾方面,依國內相關規定在下列三大項目做有限度的開放:一、外人直接投資與證券之投資。二、在我國取得土地之權力與利益。三、外人入境及短暫停留。
在特定服務業之承諾方面則對商業、通訊、營建及相關工程、行銷、教育、環保、金融、健康及社會、觀光及旅館、娛樂文化及運動、運輸等十一大類,依各會員國之要求,配合我國經濟長期發展之需要,做出程度各不相等的承諾。
加入WTO對我國金融服務業方面的衝擊:
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推動金融自由化,為使金融服務業務符合加入WTO的規範,我國金融制度也進行相當程度的因應。自1991年著手開放銀行民營、開放外資投資保險業、允許國外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國內企業可赴海外發行公司債、開放國人買賣國外期貨、開放國內證券商代理國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放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投資公司與期貨經紀商。就外資進入台灣金融市場方面,則放寬外人對台金融機構之持股限制與投資我國股市之限制。就近期完成立法的金融機構合併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案,也已對外資金融機構採國民待遇。
在加入WTO後,就銀行業而言,並將進一步放寬外商銀行來台設立辦事處及分行設立標準與限制。就保險業來說,則將開放外國相互保險公司在台設公司,並允許外人以合資方式在台設立保險公司,外資也可以從事再保險、保險仲介與附屬服務業項目。因此國內業者勢必提升金融商品的服務品質與新產品的開發,以迎接外資的挑戰,並創造機遇。
在開放市場後,國際資金將較易大幅進出我國市場,造成金融市場的大幅波動,國內金融機構也將面臨劇烈的國際競爭,國內部份金融機構朝向金融控股公司以追求跨業經營的效率已不可免。市場開放後短期影響可參照表一、表二與表三。而就外匯市場、銀行業、證券業與保險業的長期的影響分別為:
對外匯市場而言,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外商進入台灣市場合縱連橫,外匯市場規模將隨著擴大,金融商品也將呈現多樣化,以因應市場避險、投機與交易等需求,新台幣將有效率地反應我國經濟基本面。
銀行業則隨著歐美大規模的進駐與策略聯盟,一些本土銀行將面臨強勁的競爭。由於近來我國銀行資產報酬率下滑快速,授信品質也正加速惡化中,因此銀行業必須思考在目前金控組織的架構下如何找到合適的伙伴或與外商進行策略聯盟,交叉銷售降低成本,同時如何有系統地控制風險以達到提升資產品質,創出造淨值獲利模式。
而就證券業來說,隨著資本市場規模擴大,產品的多樣化,以及更複雜跨國交易的引進,證券業在面臨其它金控組織的銷售廣度與外資券商的深度經營模式,勢必也要進入金融控股的框架內或與外商合併或進行策略聯盟。未來券商將是大者恆大,中等規模的券商生存的獲利空間將嚴重受到擠壓。
保險業則在面臨外國保險公司競爭的激勵下,國內保險公司必須引進優良管理與行銷方法,開發新種商品,尤其是相互保險公司的引進,保險市場將更深化與廣化,同時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空間也將擴大,將有利於換匯或利率交換等商品的發展。
輸家與贏家:
金融機構在進行整合的時候,其輸家與贏家還是以各別公司的體質而定,以當前經濟現況而論,目前不管全球經濟或國內經濟所顯示的風險都是通貨緊縮的問題,利率雖然走低,但金融機構要擴大利差也有所困難,因為長短期利率最後都同步下降。利差最高的信用卡市場,配合國內失業率高升的情況,兼以明日消費比今日便宜的心理作用下,其獲利可能縮減。以放款為主的金融機構也將因房地產持續下滑,而背負更大的風險,尤其是那些資本相對小的金融機構衝擊更甚。產險業也將因房地產進一步下滑而使保費收入下降,更尤甚者,道德冒險出現的機會會更高(例如故意毀損廠房設備)。景氣不佳,加上有通貨緊縮的疑慮下,民眾卻不會影響其理財以賺大錢的欲望,而協助民眾儲蓄的投資信託公司、證券、票券與壽險公司則可因其理財專業的發揮與抵押借款的功能而相對有不錯的前景。不過因為佣金乃金融服務業的主要來源,目前佣金收入縮小的趨勢並未改變,因此獲利情況自不能與過去處於榮景時相比。因此,在合組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中,能突顯這些部門優勢的公司應該是當前景氣疑慮下的贏家,而那些突顯劣勢部門的則可能是輸家。
因此在進入WTO後,以目前的經濟情勢觀察相對有利的金融股可以理財能力與產品交叉銷售潛能較佳的中信銀、華信銀為考量,而北銀則擁有彩券發行權,彩券只要設計上有吸引力,景氣不佳時,並不能阻擋人們購買一個『希望』的衝動,不但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且能拓展其相關理財通路,富邦銀則可因與花旗銀行策略聯盟而能降低外商為國內金融業所帶來的衝擊。而壽險方面,以目前的經濟風險下,獲利表現相對穩定,國內規模最大的國壽則相對有魅力並較能適應外來的衝擊(表一A)。
表一A:面臨通貨緊縮與我國加入WTO關卡相對有利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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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E |
2001年EPS(E) |
2002年EPS(F) |
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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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平均 |
中信銀 |
11.6% |
1.74元 |
1.80元 |
1、信用卡業務為國內龍頭。 2、集團金融板塊完整。 3、積極朝大陸發展。 4、積極推動信託業務。 |
北銀 |
9.8 |
1.64 |
1.92 |
1、穩建經營、資產品質佳。 2、取的彩券發行權,獲利可期。 |
華信銀 |
7.7 |
1.19 |
1.36 |
1、產品質國內銀行最佳。 2、產品創能力強、IT技術佳。 3、成立建華金控,業務互補性佳。 |
富邦銀 |
8.0 |
1.24 |
1.52 |
1、集團金融版圖完整且質優。 2、資產品質佳、獲利穩定。 3、與花旗策略聯盟有助於大中華市場發展。 4、集團資源整合能力強,已完成CRM第一階段之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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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E |
2001年EPS(E) |
2002年EPS(F) |
2001/09 債券占長投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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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平均 |
國壽 |
7.2% |
0.82元 |
2.42元 |
30.22 |
資料來源:寶來證券
表一:我國對銀行業之承諾內容
項目 |
承諾內容 |
銀行設立資格 |
- 刪除外商銀行增設分行須有等待期(五年),設立地區(限於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及每年增設以三家為限的規定。
- 得設商業銀行分行的條件,除需為全球五百大外,增列設立前與國內銀行及大企業往來金額達一定標準者,亦得設立。
- 刪除外籍職員不得逾總員工人數十分之一的限制。
- 在不得進行促銷活動限制下,開放跨國提供服務,並可提供國外開戶之書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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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經紀商 |
- 取消單一及全體外國貨幣經紀商投資單一外匯經紀商股份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限制。
- 開放非貨幣經紀商的外國金融機構,以及單一投資人投資外匯經紀商,但金融機構及其它單一投資人,持有外匯經紀商的股份,分別不得超過10%與20%的限制。
- 增列專業貨幣經紀商經中央銀行核准者,免受持有外匯經紀商股份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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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 |
- 取消外匯銀行國外負債限額規定,將改為提列準備金。
- 刪除外匯存款不得憑以質押承作新台幣授信業務的限制。
- 將外幣融資對象由原限於進出口相關交易,放寬為所有相關交易。
- 增列經核准的外匯衍生性商品亦得為交易對象;遠期外匯交易對象由正面表列改為實需原則,只要有文件證明實際需要即可,並刪除遠期外匯契約期間的限制。
- 增列國內個人亦得為外幣保證業務承作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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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 |
刪除持外國信用卡在我國消費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信用卡帳單,其收款業務限為本國辦理外匯業務銀行的規定。 |
收受新台幣存款業務 |
放寬外商銀行收受新台幣存款的限制。 |
商業本票保證業務 |
刪除外國銀行分行辦理商業本票保證餘額不得逾分行淨值10倍的限制。 |
票券承銷及簽證業務 |
刪除銀行不得辦理票券承銷及簽證業務的限制。 |
金融資訊的提供與傳輸 |
開放金融資訊的提供與傳輸,金融資料的處理及由其它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相關軟體。 |
其它 |
在附帶限制條件下,自2000年起,外商銀行得提供國內填表,國外開戶。 |
資料來源:周阿定,加入WTO對台灣金融市場的影響,台北金融大學演講系列,1999.08.21
表二:我國對證券及期貨業之開放承諾內容
承諾內容 |
施行狀況 |
自2001年起,除特定行業另有規定外,取消外人持股比例限制。 |
已實施 |
刪除國外期貨商只可經由設立分公司的方式在我國境內從事國外期貨交易的限制。 |
已實施 |
刪除外國證券商須先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年後才可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 |
已實施 |
投資經理:
- 刪除外國人持有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的限制。
- 將銀行得為投信事業發起人的資格條件,由全球兩百大放寬為一千大。
- 刪除外國人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時,需提出經營技術移轉合作計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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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實施 |
有價證券、衍生性商品及其它可流通金融工具的結算及交割服務:
- 刪除證券交易所一地區以設立一家為限的規定。
- 刪除公司組織證券交易所股票之轉讓及出質,以我國國民或其構成員全體均為我國國籍者之法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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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實施 |
取消證券業的業務人員需為中華民國國民的限制。 |
加入WTO時實施 |
資料來源:周阿定,加入WTO對台灣金融市場的影響,台北金融大學演講系列,1999.08.21
表三:我國對保險業之開放承諾內容
承諾內容 |
施行狀況 |
(一)直接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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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船運船舶與商用航空器及其運載貨物保險的跨國提供服務。 |
已實施 |
開放國人壽險之「國外消費」但不得在台從事招募行為。 |
已實施 |
刪除新設立的保險公司由外國保險公司擔任發起人者,對該外國保險公司國民待遇的條件限制。包括:經營同類業務十年以上,且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前一年度財產保險業淨簽單保費收入在等值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或人壽保險業總額等值新台幣五百億元以上者。 |
已實施 |
刪除外國保險業申設立分公司的國民待遇條件限制,包括:經營所申請的保險業務達五年以上者;申請前最近三年的營業結果,經財政部認可的國際保險評鑑機構評定為優良者;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連絡處達一年以上。 |
已實施 |
刪除外國保險業申請增設分公司的國民待遇限制,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滿兩年以上;已設立之分公司,平均淨值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 |
已實施 |
開放資產淨值達新台幣二十億元的外國相互保險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 |
加入WTO後實施 |
開放外人得以合資方式來台設立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得來台設立代表處。 |
加入WTO後實施 |
其它保險公司已取得發行許可的保單,經向財政部報備後,除非十五日內駁回,否則即可發行;新保單則於九十日內核駁;官方版的保單得以英文發行,但應併附中文譯本。 |
加入WTO後實施 |
(二)保險及轉再保險服務
刪除分保公司分出業務時需先洽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預限制。
「商業組織呈現部分」由「不予承諾」改為「無限制」。 |
加入WTO後實施 |
(三)保險仲介服務(包括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以及保險業務員)開放海運船舶與商用航器及其運載貨物,以及轉運貨物保險的跨國提供服務。 |
加入WTO後實施 |
(四)保險附屬服務(包括核保、理賠、精算等服務) 開放「跨國提供服務」、「國外消費」及商業組織的設立 |
加入WTO後實施 |
(五)外籍職員 不得逾總員工人數十分之一的限制。 |
已實施 |
資料來源:周阿定,加入WTO對台灣金融市場的影響,台北金融大學演講系列,199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