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儲蓄券依照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得發行中央銀行儲蓄券以吸收銀行體系之資金。央行儲蓄券是由央行委託部份金融機構按面額代為經售,發行對象為個人、基金社團、非金融機構之公、民營企業,惟銷售期滿之未售餘額,得由金融機構承購。 中央銀行為消弭貿易出超帶來金融擴充壓力,於民國74年10月及12月首次發行,為確實推廣儲蓄券至民間並吸收社會游資,自民國75年8月起,將儲蓄券一律改為記名式,且限制金融機構持有,才能直接將游資吸收至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