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號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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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號公報7號公報為於2005年7月開始實施,適用2005年9月15日前公告合併後的半年報,其主要為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半年報需合併報表,且『重要子公司』財報需經過會計師核閱,否則企業財報為保留意見者,將認定不予接受。 所謂重要子公司的定義(為最近2年內有下列任一情況者):
1.佔母公司營收比重達30%; 2.主要原料或商品,其數量或進貨金額來自子公司達50%; 3.對母公司產值貢獻度達50%; 4.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原始投資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40%,且達新台幣3億元(上櫃公司1億元); 5.上市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公司淨值40%以上,且達3億元(上櫃公司為1億元); 6.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佔合併營收達50%,且達3億元(上櫃1億元)。
第7號公報自2005年之半年報開始適用,不像過去以投資公司持股是否超過50%作為判斷依據(權益去),可避免上市櫃母公司藉由子公司作帳弊端;財務報表若能以合併報表為主體,而以個別報表為輔,較能窺得集團企業經營的全貌,此亦為國際潮流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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