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層屋在全省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建築物高度係由建蔽率遞減控制,亦即每增加一層樓,建蔽率減少百分之二,且規定每層樓高度最高為四米二。營建業者為取得較佳之空間效益及銷售成績,在相同的建蔽率下,規劃產品以最高四米二之高度興建,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再行設置夾層以增加使用面積,此即俗稱之夾層屋。因所增建之夾層面積並未計入樓地板面積中,屬於實質違章建築,且因樓層高度較高、載重較大,結構行為並對原有的結構行為產生破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餘,現已修改法令禁止夾層屋的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