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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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根據銀行法第100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是指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管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特定目的之資本市場投資的金融機構。
依法信託投資公司可經營的業務有: (1)投信業務:包括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受託經管各種財產,包括受託管理運用各種年金及其他基金、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2)投資業務: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承銷有價證券、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3)授信業務:、辦理中長期放款、保證發行公司債券、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4)其他業務: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包括經營保管箱及倉庫業務。 (5)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所吸收到的資金,不須提列準備金,因而沒有創造貨幣的功能。國內知名信託投資公司有: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國泰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台灣第一信託投資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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