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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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金為落實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關於公寓大廈之共同利益及修繕、維護事項,需設置公共基金以作為其經費來源,因此有關該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等費用,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公共基金的來源有四種: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其中,由起造人提列第一種基金來源,如果是在84年6月28日以前就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僅能適用後三種的基金來源,購屋者無權向建築業者追討第一種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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