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廖一聰
在一場分享會上,與會成員皆是家有身心障礙子女的家長,雖家長都非常認真且勇於發問,也都有購買保險,但卻沒有一位家長為最關愛、最擔心的身心障礙子女,成立好一份保險金信託。
醫療技術提升、健保制度改革、醫療商業化的演進,加上數10年來的推廣,保險商品已是民眾熟知的風險分散工具,但保險的功能畢竟只是在風險發生時,給付一筆保險金給受益人作為損失補償。
而身心障礙子女通常較不易進入職場謀職,收入易受到限制,因此父母親的身故保險金將是子女在未來漫長的人生中,關係到食、衣、住、行、醫療照顧等諸多需求的一筆重要財源。
但父母親身故,保險公司一次給付鉅額身故保險金給子女,錢在子女名下帳戶,是否有能力管理、運用也是一大困擾與隱憂。雖然多數父母親都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但多數沒有執行,仍以為無法透過現行制度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其實保險金信託已上架20餘年並受到嚴謹的法律保障,讓專業的信託受託人(通常是金融機構)按照父母預想的方式,幫子女管理運用這筆保險金,也讓專職的信託監察人(通常是專業人士或相關機構團體)協助已身故的父母監督受託人依約執行,並隨時關注身心障礙子女的需求。當中包含3項基本功能:
1.支付生活費用:分期、定額給付基本生活開銷,避免一大筆保險金被不當挪用或侵吞。
2.支付照護費用:當需要請專人短期看護或安置於機構被長期照顧時,可透過信託專款專用機制,直接支付費用給應得之人或機構,讓保險金能適時發揮即時照護子女的功能。
3.支付醫療費用:當有醫療需求但不在健保給付範圍,或需要住院診療時,信託帳戶可透過預設的特殊給付條款,直接支付相關費用給醫療院所。
不過需留意的是,若家長沒有預立遺囑,預先指定未成年身障子女的監護人,則父母皆身故時,必須先依法,經過冗長的程序才能選定監護人;但畢竟法院無法深入個案了解其家庭結構關係,審理的結果不一定能找到有意願、有能力的監護人人選,所以常見監護人心存歹念,覬覦所監管身心障礙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無心照顧他們。
因此,預立遺囑除了可避免遺產繼承時因無法順利傳承,導致未來處分財產需要法院同意,還可避免另覓特別代理人來幫未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做相關決定的困擾。(本文作者為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會員、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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