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無須申報,且具有600萬元基本所得扣除額
財政部計劃將於明年開始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近期最低稅負制又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每一申報戶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無須申報,且每一申報戶享有600萬扣除額來看,最低稅負制與海外所得課稅對於絕大多數已繳所得稅的一般納稅義務人將不會有影響。
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無須申報,且具有600萬元扣除額
目前投資境外基金所得免稅,但明年財政部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引發投資人對於境外基金課稅的疑慮。就境外基金投資人而言,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才會受到海外所得課稅的影響,條件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所謂海外所得係指收入減除成本後之獲利金額,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無須申報;條件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扣除額;即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淨額加上基本所得加項,須超過600萬元;所謂基本所得加項包括(1)超過100萬之海外所得、(2)特定保險給付、(3)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4)非現金捐贈、(5)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項目合計金額;條件三:「基本所得額-600萬元」乘以20%稅率計算出之「基本稅額」超過原結算申報之綜所稅應繳稅額。
所得越高,可獲得的免稅海外所得額度也越高
在假設境外基金投資所得為唯一海外所得來源情況下,無論是單筆投資或是定期定額,只要低於可免補稅之最高基本所得加項,皆不需補繳稅款。觀察附表,可發現當所得愈高,可獲得的海外所得免稅額度也愈高。假設境外基金投資海外所得為唯一基本所得加項,綜合所得淨額500萬元者,可享有約739萬元免稅海外所得,在年報酬率10%假設下,投資本金約可達7394萬元,以年報酬率6%試算,投資本金約可達1.23億元;綜合所得淨額1000萬元者,可享有約1239萬元免稅海外所得,在年報酬率10%假設下,投資本金可高達約1.24億元,若以年報酬率6%試算,投資本金更可高達約2.07億元。
富蘭克林證券投顧表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主要衝擊的對象為所得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戶,因此,對於絕大多數投資境外基金的一般投資人將不會有所影響。
附表:可免稅之最高基本所得加項,單位:新台幣(元)
綜合所得淨額(a) |
所得稅率(b) |
累進差額(c) |
一般所得稅額(a)*(b)-(c) |
可免補稅之最高基本所得加項(註) |
可投資本金(r=10%) |
可投資本金(r=6%) |
5,000,000 |
40% |
721,100 |
1,278,900 |
7,394,500 |
73,945,000 |
123,241,667 |
10,000,000 |
40% |
721,100 |
3,278,900 |
12,394,500 |
123,945,000 |
206,575,000 |
30,000,000 |
40% |
721,100 |
11,278,900 |
32,394,500 |
323,945,000 |
539,908,333 |
50,000,000 |
40% |
721,100 |
19,278,900 |
52,394,500 |
523,945,000 |
873,241,667 |
註:(1)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淨額+基本所得加項)-6,000,000(免稅額)】x20%(稅率),則不需補繳稅款,可推得基本所得加項=(一般所得稅額/20%)-綜合所得淨額+6,000,000
(2)假設境外基金投資海外所得為唯一基本所得加項
資料來源:富蘭克林證券投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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