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證券投資顧問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遭處罰鍰12萬元
處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8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及第113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帳戶投資作業,投資分析報告內容與實際資訊未符,差異甚大,有欠缺合理依據之情事,核已違反行為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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