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是指該債券持有人有權利在公司債發行經過一段期間後,自行決定在約定期間內,選擇是否要依照約定條件,將持有之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在現行制度上,當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決定將債轉成股票時,會造成公司實際發行資本產生變動,必須向經濟部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才能發行新股給行使轉換權的可轉換公司債持有者。為了避免經常變更資本的不便,當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在轉換期內向發行公司要求轉換時,公司在五日內會依轉換價格發給能表彰普通股權利的「可轉換公司債換股權利證書」(簡稱「換股權利證書」),再依據發行公司每年訂定的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將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