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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依規定之各種憑證,如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納印花稅,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免納印花稅,如下:
1.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2.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3.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
4.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
5.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者,其副本或抄本。
6.車票、船票、航空機票及其他往來客票、行李票。
7.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8.薪給、工資收據。
9.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10.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11.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12.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13.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14.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15.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
16.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際航線船舶所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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