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法盛新興亞洲股票基金R/A EUR
英文名稱Natixis International Funds (Lux) I - Natixis Asia Equity Fund-R/A(EUR)
境外發行公司(盧森堡)法盛國際基金I 註冊地盧森堡
台灣總代理中國信託投信 計價幣別歐元 
成立日期2002/05/17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2018/03/31
基金核准生效日2009/03/06 國人投資比重18.65% (2024/9/30)
基金規模39.00 百萬美元(2024/11/29) 投資區域亞洲 
基金類型區域型基金  風險報酬等級風險報酬等級說明RR5 
投資標的股票型  基金評等基金評等說明 
最高經理費(%)1.7  經理人Vikas Shah/Tan Song Chao Gary 
最高銷售費(%) 單一報價
最高保管費(%)  配息頻率 
傘型架構 是否為ESG ESG說明
保管機構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備註經理費採單一行政費率(已含保管費)
淨值日期 淨值 最高淨值(年) 最低淨值(年)
2024/12/18 105.5400 107.93 82.07
報酬率日期本月以來(%)本季以來(%)今年以來(%)
2024/12/183.381.3322.65
文件下載 財報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 專屬一般 ) / 基金月報
指標指數MSCI AC Asia ex Japan IMI Index
投資策略本基金推動環境或社會特徵,惟並無將永續性投資作為其目標。本基金可能會部份投資於具有永續性目標之資產,例如依歐盟分類符合永續性之資產。本基金至少會投資總資產的三分之二於除日本外之亞洲國家註冊之公司之股權證券,或於亞洲從事主要營業活動之公司(除日本外),包含但不限於市值100億美元以下之小至中型公司,且透過滬港通與深港通(合稱「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某些合格A股。
銷售機構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短線交易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附註:
一、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所有基金風險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為準。
二、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
三、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四、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五、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六、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七、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八、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九、 上列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基金資訊僅供既有投資人參考,本基金不接受任何新申購。
十、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