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境內基金 境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4/01/21
發文字號1030002522
違規事實一、安多利投信原專業股東○○銀行自100年2月轉讓持股後,安多利投信迄今未有具符合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金管會前於100年11月3日對安多利投信停止2年新增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請安多利投信於102年9月30日前改善,惟公司仍遲未改善。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4條第3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二、金管會於102年11月5日至102年11月15日赴安多利投信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公司內控內稽無法有效執行等多項缺失:(一)內部控制無法有效執行、內部稽核未能落實查核及公司股務作業存有重大缺失,致公司自有資金遭挪用,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第1項規定。(二)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有事後補作或投資分析欠合理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55條第1項規定。三、綜前述違規事實,公司及人員違規情節嚴重,足以影響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正常執行,顯已無法健全及有效經營。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74條第3項、第103條第5款、第104條、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5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款、第1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第1項。
處分內容廢止安多利投信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營業許可,及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並命令安多利投信解除行為時財務主管蔡君之職務、對行為時總經理林君停止1年執行業務、對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吳君及業務員余君停止6個月執行業務。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3/05/13
發文字號1020007150
違規事實安多利投信未依金管會所訂期限內改善財務結構及選任董事長。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應予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02/23
發文字號1010005658
違規事實未依金管會100年5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7403號函於期限內改善財務結構。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
處分內容應予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01/30
發文字號1010001649
違規事實公司於100年12月15日召開受益人會議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乙案,未事先依規定向金管會申報。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6條規定
處分內容應予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1/11/03
發文字號1000055092
違規事實一、金管會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核有下列(一)至(八)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之事實: (一)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未滿1年之境外私募基金。 (二)未能確認所投資之境外私募基金有合理價格供評價。 (三)未就投資於投資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為同一人或互為關係企業之境外基金,訂定相關篩選或控管規範。 (四)申贖境外私募基金,所採計淨值無一致性作法。 (五)有僅取得投資經理公司負責人之授權書影本,即將申購款匯入自然人帳戶之情事。 (六)有申購單與投資決定書不一致,且公司亦未即時發現對帳單有差異。 (七)有未留存各私募基金申贖投資之交易確認書及對帳單正本資料。 二、公司未具符合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111條第2款、第74條、第103條第3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金管會95年2月17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786號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4條規定
處分內容罰鍰60萬元及停止二年新增募集及私募基金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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