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排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在野立委擬聯手為核電廠延役在法律端找到解套方式。對此經濟部表示尊重、台電則說將配合執行修法結果。然而,該修正法案已確定不會在本會期休會前通過三讀了,這也就意味著,不論法律最終訂出來是要讓核三廠延役、或者是除役,核三廠一號機都會根據既定時程,在7月27日正式停機,進行安全檢查。
這齣核三延役與否的立法攻防,一方面固然有對國內電力供應備轉容量是否確實充足的焦慮,但另一方面,則更是要挑戰執政黨長年以來「非核家園」的核心信念。我們想說的是,當在野黨卯勁推動核電延役的同時,有沒有用同等的心思去考慮訂定核廢選址相關條例的立法?還有,在野陣營居多數席次的地方政府,有沒有真的硬起背脊來,支持乾貯設施的興建?
真的是把核安當兒戲!
那對執政黨而言——好啦,就算退一萬步來說「在野黨佔了多數的立法院」現實,講白了就可以任憑他們通過任何他們想要通過的法案。核電延役,當然也在此之內。
然而,通過核電延役的法案就夠了嗎?要不要啟動相關延役措施,權力依然是掌握在行政權的手上不是嗎?那就算在野黨機關算盡地「容許」核電延役了,我們認為,行政端萬萬不可把它當作「可用能源的Plan B」——幾年前,「反核四— 五六運動」呼喊聲言猶在耳,不要核電,不要核廢料,不要核污染。那是對台灣的承諾。
延役條例可以過。但不應執行,該停機就停機,該封存就封存。台灣核電發展經歷多年風風雨雨,台灣的發電架構組成倒也早已是不可同日而語。況且,核電是「clean energy(潔淨能源)」而不是「renewable energy(再生能源)」,對於接軌全球市場的產業用電大戶在生產時所需的「再生能源/綠電」,核電延役、重啟的幫助是「零」。再者,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海溫升高狀況,已陸續傳出世界上幾座核電廠因無法取得足量的冷卻海水而必須降載運轉,這事實上亦帶來核電廠運轉的另一風險。
我們認為,核電即使得到了合法的延役地位,也應該備而不用。政府該做的,依然是我們先前講過很多很多次的,把資源投注在取得更多具備發電效益的土地建設太陽能光電案場,鼓勵公股行庫擬定精確的授信評估,將淹腳目的台灣錢,提供予等待著finance close的大型風場,採用更具彈性的民間太陽能設置,或進行頂樓加蓋違建補登並設置太陽能板等等,都是加速台灣「再生能源」設施擴充的良方。
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再提醒政府,在學界與研發單位,仍有許多具備發電潛力但技術尚未成熟的能源可待開發,包括海洋潮汐能、洋流能、地熱能,以及農田地區無所不在的溝渠小/微型水力發電系統等,不要說核電延役了,喔耶,就有恃無恐了?不是這樣的。
台灣既有的核能機組延役與否,在當代再生能源發展的進程中,就是個拖油瓶。在公共討論的路上回頭去看它,只怕要讓人身成鹽柱,而看不見前方、未來,應仍有更多更好的發電方式值得台灣去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