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起,上市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申報期限提前
自明(103)年起,上市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申報期限提前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業於102年6月5日總統令公布,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申報期限由原為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考量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年度財報申報期限得延長至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基於監理之一致性,金管會於本(102)年6月26日發布令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
自103年起,上市(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申報期限已縮短為三個月,請公司特別注意確實依規定申報。(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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