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睿預計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20萬股,暫估114~117年可能費用化金額約33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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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台睿-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8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1,2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2,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既得條件:員工符合下列服務年資條件及績效條件,可分別達成既定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者且第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表現符合預期(含)以上,第一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40%。 B.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二年,仍在職者且第二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表現符合預期(含)以上,第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30%。 C.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三年,仍在職者且第三年度個人績效考核達表現符合預期(含)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保密協議等情事,可既得其獲配股之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所訂之「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進行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在職之本公司及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之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總經理擬定及董事長同意後,提報公司董事會核決同意。惟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獲配股數: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4年3月7日(董事會召集通知寄發前一交易日收盤均價新台幣27.93元)設算可能費用化總額約為新台幣33,516千元。 依既得條件,暫估114年~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7,262千元、17,317千元、6,703千元及2,234千元,惟實際費用化金額以給予日之公允價值計算之。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110,689,908股為計算基礎,暫估114年~117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07元、0.16元、0.06元及0.0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不致產生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員工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人請求返還之。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之處分。 (3)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代為執行之。 (4)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減資、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提請股東會討論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如因應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正者,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應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司公告為準。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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