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投信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停止該員1個月業務之執行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之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7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投信)前業務人員鄧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第10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投信前業務人員鄧OO於110年8月4日至110年9月30日間,有利用公司電話頻繁與特定人通話,且通話內容有透露元大投信或所管理之基金相關股票投資交易及持股部位或元大投信投資研究單位之資訊或相關資料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元大投信停止前業務人員鄧OO1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11年8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止。(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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