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11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2款、第9條第4款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公司尚未將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比對與篩檢邏輯及檢視標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之監控程序(包括監控態樣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等)予以書面化,不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執行,核有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