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2-03-23 05:11:03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金管會昨(22)日發布函令,明訂投信投顧事業經營業務不得直間接介入其所投資對象經營權、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否則可處以糾正、警告、停業、甚至最重可撤照的處分。繼保險業資金繞道介入東元(1504)經營權之爭,保險局祭出禁止保險業介入經營權的「東元條款」後,投信投顧業亦遭金管會警示不應介入所投資企業的經營權之爭。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資金來自一般投資大眾及客戶,業務經營應該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因此,金管會於2022年3月22日發布函令,明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投資,不得有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之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以符合其資金運用特性、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因2021年發生保險業、創投基金涉入經營權之爭的爭議,近期證期局進行法規檢討時,覺得這部分亦可加強宣導,因此發布此一函令。
關於投信投顧若違反此項規定會有何種罰則?高晶萍指出,若投信投顧業者確定違規,可根據投信投顧法第102、103條,視情節輕重依比例原則處以糾正、警告、命令解除董監事或經理人職務、2年以下停止部分或全部基金募集或新增受託業務、以及撤銷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等處分。
關於禁止介入經營權之爭的規定,是否代表投信投顧業者在股東會投票中只能投給公司派?高晶萍表示,尊重業者專業判斷,也沒有限制只能投給公司派,但投票一定要有合理的評估作為依據,而若出現爭議或遭人檢舉,金管會就會進行調查。
金管會強調,為落實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業者應按所訂定之投資流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等投資作業,並本於專業誠信原則審慎為所管理資產進行投資;當運用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投資前,應就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所投資事業是否涉及經營權之爭情事納入分析,並應於投資後定期檢討評估控管相關投資行為不得涉有介入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不當安排情事。
另外,金管會指出,據其統計,截至2022年2月底,國內投資股票型的公募投信基金達134檔、基金規模為3,979.53億元;委任人為投資型保單的全委業務契約數量為338件、契約金額達1兆1,732.1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