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裕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不超過2000萬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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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永裕-補充說明114/03/05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逾2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20,000仟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分一至三次辦理。 第一次預計辦理私募股數7,000,000股 第二次預計辦理私募股數7,000,000股 第三次預計辦理私募股數6,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及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前述二項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B.前述價格之訂定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及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上述5.分三次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三次私募預計達成效益皆為提升公司營運競爭力、強化整體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及強化與策略合作夥伴間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及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前述二項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規定,本案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修正時,則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 本次擬於20,000,000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全數發行後,將佔私募後已發行股數111,274,554股之17.97%,經評估私募後並不會造成永裕公司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故無需洽請證券承銷商對私募造成經營權移轉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出具詳細且具體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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