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24萬元罰鍰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11月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有寄送建議股票標的資料未明確告知或標示資訊屬預測性質、未確實落實內部人員受託買賣股票利益衝突之檢核作業、未確認法人客戶有權下單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人員之身分並留存紀錄等違規情事,其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元富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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