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智科技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8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陸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111年7月11日(遇假日順延)以前公告申報111年6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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