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玩具安全規範,冀確保對兒童及他⼈健康與安全高標準保護
歐盟「玩具安全規範」簡介
歐盟現行「玩具安全指令 (Toy Safety Directive 2009/48/EC)」自2011年7月實施至今,該指引明列投放至歐盟市場之玩具(無論係在歐盟或第三國製造),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要求,其中包括玩具可接觸部分不允許使用易致癌、改變基因資訊、損害生育能力或傷害未出生嬰兒之化學物質;玩具零件不允許含有汞、鎘等19種重元素;禁止使用55種過敏香料等。該指令亦促進玩具在歐盟單一市場之自由活動。
前揭指令於2009年通過至今,歐盟執委會評估發現該指令在實務應用上已有不合時宜之處,且歐盟於2020年提出之永續化學品策略,亦要求強化保護消費者與弱勢團體遠離大部分有害化學品。歐盟執委會爰於2023年7月28日提出「玩具安全規範(Toy Safety Regulation)」草案,以修訂現行法規。
新規範訂定玩具安全之規定,確保對兒童及他⼈健康與安全高標準的保護,及玩具在歐盟境內自由移動。本規範適⽤於設計或意圖供14歲以下兒童(不論是否專門提供)玩耍之產品(玩具);惟排除部分產品,如公眾使用之遊樂場設施、節慶裝飾品、包裝上標示供14歲或以上收集者收集之產品、提供20kg以上孩童之運動器材等。執委會有權訂定相關子法,以決定特定品項或類別是否視為玩具及納入規範。
為證明玩具符合基本安全要求,製造商應在將玩具投放市場之前進行安全評估,包括對玩具可能存在之危害進行分析,及評估暴露於該些危害之可能性。安全評估應涵蓋所有化學、物理、機械、電子、易燃性、衛生及放射性危害及該些危害之潛在暴露。
在將玩具投放市場前,製造商應為玩具創建產品護照,該產品護照應對應特定玩具款式、聲明玩具符合本規範規定(尤其是基本安全要求)、至少包含本規範所列資訊、以玩具銷售所在會員國要求之語言提供、消費者、市場監管機構、海關、執委會及其他經濟經營者可獲取、10年內均可獲取、可透過資料載體獲取、特定及技術要求等。(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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