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遭處停止該員2個月業務之執行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4月2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邱○○。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前業務人員邱○○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業務人員邱○○2個月業務之執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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