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一、處分時間:111年12月0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0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未依規辦理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致低估客戶風險等級之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