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兼顧市場風險與業者經營彈性,金管會進一步放寬STO相關規範
金管會進一步放寬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相關規範
一、參酌國際間對證券型虛擬通貨之監理多係依現行證券法規或鼓勵進入金融監理沙盒實驗辦理,故我國STO制度係在證券交易法架構下進行規劃,並採分級管理,募資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含)以下案件豁免證券交易法申報生效規定,並應依櫃買中心訂定STO管理辦法辦理,募資金額逾3,000萬元案件,則應進入金融監理沙盒實驗。
二、STO管理辦法施行迄今近二年,為兼顧市場風險與業者經營彈性,金管會持續請櫃買中心蒐集國際間實務發展現況及瞭解業者意見,適時研議修訂相關規範。在不牴觸STO前揭監理框架之原則下,為提升平台業者業務量能,及兼顧業務風險,金管會同意櫃買中心建議調整STO相關規範如下:
(一)修正STO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在無重大違反STO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情事下,單一平台受理首檔STO交易後方能再接受第二檔以上STO之間隔期間,放寬為6個月(原為1年),另將原單一平台募資上限由1億元提高至2億元。
(二)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之STO,金管會將修正相關函令,並請櫃買中心修正STO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措施。
三、STO屬結合金融科技之新興募資模式,其效益、風險與影響情形尚需觀察,未來金管會仍將以兼顧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的思考,循序漸進在發展過程中尋求調適。(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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