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證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糾正及24萬元罰鍰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7月1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2項、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8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未告知委託人自交易相對人實際收取之通路服務費用及年化費率。
(二)辦理有價證券詢價圈購配售作業,客戶詢價圈購單所留存通訊資料與員工相同,未查明是否有員工利用他人名義申購即逕予配售。
(三)辦理發行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櫃)或現金增資承銷案之公開申購配售作業,對以同一網路IP位址委託申購者,未確實查證是否有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委託申購並留存紀錄。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對凱基證券予以糾正處分,及同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併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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