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持續強化ETF監理措施,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截至113年1月底我國ETF市場規模已達4兆179億元,占整體境內基金規模6兆9,746億元之57.61%,且相較112年1月底ETF市場規模2兆4,728億元,增加1兆5,451億元,增長幅度達62.48%,規模成長快速,已成為我國投資人之主要理財商品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持續注意國際監理實務及市場發展概況,以精進強化相關監理措施。
金管會參考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於2023年5月發布之「ETF健全實務」(Good Practices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Principles for Exchange Traded Funds - Final Report),將國際監理較佳實務納入我國監理制度之參考,已完成下列ETF精進措施之研議,並逐步施行中:
一、 「產品結構」面向:
(一) ETF即時預估淨值之強化管理措施:ETF發行人採用外部服務提供者計算即時淨值時,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盡職調查及持續監督等事項,並於官網揭示委外計算之特定風險等相關警語,以提醒投資人注意。
(二) 參與證券商及流動量提供者之強化管理措施:ETF發行人與利害關係公司之參與證券商及流動量提供者所簽訂之相關契約,應經董事會重度決議,且當ETF僅有一家流動量提供者時,其不可為利害關係公司。
二、 「資訊揭露」面向:
(一) 強化客製化及SmartBeta指數ETF之資訊揭露:於投信公司官網以清楚易懂方式說明指數編製規則,及於公開說明書中加強揭露客製化指數與傳統指數之差異及相關風險、SmartBeta指數可能相當比例持有市值較小公司等風險,並強化客製化指數審查及ETF產品審查。
(二) 加強ETF配息來自收益平準金之資訊揭露:加強揭露配息型ETF分配收益組成項目 (如股利、已實現資本利得、收益平準金等)之占比,並對使用收益平準金配息之ETF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收益分配原則。
三、 「流動性提供」面向:
(一) ETF流動量提供者強化管理措施:對於ETF未遵循應選定流動量提供者規範之情形,新增罰則,並給予業者及市場合理的解決時間,使ETF市場恢復原有功能運作。
(二) 強化防範及管控折溢價過大之相關措施: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刻正共同規劃「ETF市場概況」大數據儀表板,將彙整ETF淨值、資產規模、折溢價等資料作為監理參考,以提升風險管理效率。
近年來ETF商品蓬勃發展而成為國人熱門投資工具之一,於市場快速成長之際,亦需同時兼顧風險管理及投資人權益保障,金管會將持續注意市場動態及國際監理趨勢,依我國市場特性及發展情形,並與業者、投信投顧公會及周邊單位共同合作,及時因應並調整相關規範及措施,建立健全監理規範,形塑良好產業發展環境,以促進資產管理市場發展,滿足投資人投資需求及保障投資人權益。(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