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12年起興櫃公司股東會投票應包括電子方式
112年起興櫃公司股東會投票應包括電子方式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之授權,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將現行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擴大至興櫃公司投票亦須包括電子方式,並自112年起實施。經統計截至110年11月底,上市櫃公司有1,747家、興櫃公司有295家,實施後對投資人行使表決權將更為便利。
為落實電子投票制度,強化股東權益之保護,未依前揭規定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除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外,其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將列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退件條款,且亦涉有公司法第189條有關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規定。(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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