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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3)龍德造船-本公司董事長接獲臺灣高等法院通知,檢察官提起上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黃守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3/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前開109年度軍重訴字第1號賴傳財貪汙等一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23日判決宣告無罪,然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本公司董事長於114年3月24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前揭上訴通知。
6.處理過程:
(1)陸軍司令部高性能快艇原型艇一艘建造案,及後續擴充採購19艘船艇案,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本案,自99年偵辦起至109年8月11日提起公訴之日止,歷經10年餘,前已5度獲不起訴處分,復經113年8月23日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審認諭知無罪,並無查出任何違法事宜。本公司從投標、簽約、設計、建造、驗收、交船以至保固,均符合合約及合約規範要求,並依約如期完成,未違反任何法令及合約要求。
(2)對於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本公司深表遺憾,董事長將在接下來的法律程序中積極抗辯證明清白,並維護合法權益,將委任律師進行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